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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司法鉴定所完成技术鉴定的“皮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入选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第三案

发布日期:2023-01-16 来源: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字体大小:

2023年1月3日,广东高院发布了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CtkUU9Sj6OXs-UxZJaCXTA),此次发布的6个案例,主要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保护中心司法鉴定所”)接受公安机关委托,对“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第三案“皮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严惩离职员工侵犯原企业技术秘密的犯罪”中牛尾电机厂的“水银投影灯芯”生产工艺信息是否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以及牛尾电机厂的“水银投影灯芯”的生产工艺信息与莱拓浦公司的“投影灯芯”的生产工艺是否具有“同一性”进行鉴定。经过鉴定组研究、比对、分析,最终鉴定结论为:1.牛尾电机厂的“水银投影灯芯”生产工艺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2.莱拓浦公司的“投影灯芯”的生产工艺与牛尾电机厂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水银投影灯芯”的生产工艺技术信息实质相同,具有同一性。

为推翻保护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被告人采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自行委托了第三方鉴定机构,依据莱拓浦公司的高压水银灯技术信息,提出了中、日、英等多语种共47篇文献及三百多页的补充证据,试图证明牛尾电机厂的“水银投影灯芯”的生产工艺信息已被公开披露。

为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法院通知保护中心司法鉴定所负责此次鉴定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接到通知后,鉴定所针对被告人提出的所有文献资料及补充证据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查阅了大量的中外文献资料,明确了每一篇文献的主题内容及该内容与牛尾“水银投影灯芯”生产工艺信息的差异,证实了被告人提出的文献资料及补充证据与保护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的牛尾电机厂“水银投影灯芯”的生产工艺信息不同或无关,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并组织相关鉴定人出庭,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采信保护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牛尾电机厂的“水银投影灯芯”生产工艺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皮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鉴定机构说鉴定

本次鉴定意见能够顺利通过法庭质证并被法院采信离不开有效的鉴定检材。从材料中可以发现:权利人拥有较为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对自身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同时,权利人在主张自身秘密点的过程中,清晰明确核心工艺和细节,善于总结技术要点,对整个鉴定过程的推进起到了关键作用。

通过这一事件可以看出,权利人的某些经营或技术信息要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这些信息必然要具备法定的要件,即: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因此,权利人在知悉自身商业秘密被侵犯后,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再通过合理的取证和有效证据材料的准备,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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